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林武田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傅建明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