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宏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宏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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