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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 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萬9,392元(計算式:147,00元/㎡×52㎡+124,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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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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