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林淑鳳
- 當事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樓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0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該案原告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並經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而告終結,有該案當事人和解書乙份、該案被告同意撤回起訴陳述意見狀(均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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