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鄭香淦
- 原告林坤河、余烈
- 被告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坤河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余烈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四 法定代理人 鄭香淦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聲請人具狀聲明訴訟參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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