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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
    鄭香淦

  • 原告
    林坤河余烈
  • 被告
    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坤河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余烈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天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四 法定代理人 鄭香淦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相對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聲請人具狀聲明訴訟參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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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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