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林淑鳳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歐乃聰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乃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乃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8,95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⑵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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