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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麗娟、李仁張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麗娟、李仁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邵麗娟、李仁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05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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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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