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麗娟、李仁張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麗娟、李仁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邵麗娟、李仁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05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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