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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登財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黃銀輝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號14樓
被告
陳靜雯
被告
陳信 即陳有
被告
黃芬芳
被告
張蜀娥
被告
李芸蘋
被告
李俊明
被告
施滿芬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6樓
被告
孫樹諍
被告
陳儀君
被告
廖芳筠
被告
裴惟豪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11樓
被告
徐啟鐘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坤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複代理人
黃曉筑
被告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被告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宋賢
被告
福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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