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許鄭玉嬌、楊啟文、莊月德、莊旺、莊蕭來春、莊鑾、莊紹平、劉寬政、黃春山、黃謝錦、黃文雄、黃麗雪、張振基
- 原告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美信煤氣有限公司法人、王主煤氣有限公司法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被 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文 被 告 美信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德 莊 旺 莊蕭來春 莊 鑾 莊紹平 被 告 王主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寬政 被 告 熱能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山 黃謝錦 黃文雄 黃麗雪 張振基 上列 三人 楊啟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01年8月10日變更為黃華章,劉寬政之法定代理權已經消滅,黃華章應於 5日內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承受訴訟以前,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當然停止。 三、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王主煤氣有限公司」、「熱能煤氣有限公司」名稱錯誤,原告應具狀更正,且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如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原告提出上開 2公司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 四、被告應提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並敘明配送中心剩餘款及應收帳款之正確數額(勿泛稱71萬餘元),及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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