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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楊啟文、莊月德、莊旺、莊蕭來春、莊鑾、莊紹平、劉寬政、黃春山、黃謝錦、黃文雄、黃麗雪、張振基

  • 原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美信煤氣有限公司法人王主煤氣有限公司法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被 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文 被 告 美信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月德 莊 旺 莊蕭來春 莊 鑾 莊紹平 被 告 王主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寬政 被 告 熱能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山 黃謝錦 黃文雄 黃麗雪 張振基 上列 三人 楊啟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01年8月10日變更為黃華章,劉寬政之法定代理權已經消滅,黃華章應於 5日內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承受訴訟以前,被告王主煤氣行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當然停止。 三、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王主煤氣有限公司」、「熱能煤氣有限公司」名稱錯誤,原告應具狀更正,且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如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原告提出上開 2公司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 四、被告應提出熱能瓦斯有限公司、美信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資料,並敘明配送中心剩餘款及應收帳款之正確數額(勿泛稱71萬餘元),及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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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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