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周叔璋
-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霖(原名陳復陸)、黃鄭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5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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