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被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蕭德恒

      張獻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