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宣文
- 代理人
- 嚴雲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中旅通運股份│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0年5月27日│7,901元 │CD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