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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債權人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債務人
龔東生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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