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建哲即健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志清因一百零一年度基勞簡字第七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