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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建哲即健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志清因一百零一年度基勞簡字第七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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