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 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美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素秋 訴 訟 代理人 何相庭 被    告 王美珠 兼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忠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