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素秋 訴 訟 代理人 何相庭 被 告 王美珠 兼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