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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婷妮

上訴人
被告
王美珠、黃珊珊合組之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黃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基隆簡易庭101 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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