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珠、黃珊珊合組之合夥團體 法 定 代理人 黃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基隆簡易庭101 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