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美珠、黃珊珊合組之合夥團體
- 法定代理人
- 黃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基隆簡易庭101 年度基小字第14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