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 上訴人
-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 法定代理人
- 趙國棟
- 被上訴人
-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義
- 被上訴人
- 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6,5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待補繳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