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趙國棟、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家正、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上 訴 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 被 上訴 人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林文義 被 上訴 人 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6,5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待補繳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