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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林家正

  • 上訴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 被上訴人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上 訴 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 被 上訴 人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林文義 被 上訴 人 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6,5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待補繳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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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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