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領航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訴訟代理人
劉明麗
訴訟代理人
張志雄
被告
李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