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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40號

聲請人
臻品家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相對人
陳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又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臺南市新化區,而據聲請人之書狀所載其侵權行為地係發生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101年10月27日起訴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調之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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