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臻品家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宏
- 相對人
- 陳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又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臺南市新化區,而據聲請人之書狀所載其侵權行為地係發生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101年10月27日起訴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調之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