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惠普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洧彤
- 相對人
- 浤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訂購 300個馬克杯,迄今仍未給付貨款,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9,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憑單,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誤載為臺中第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