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97號
- 原告
- 顏蕙晴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甯雅律師
- 被告
- 黃裕鵬
- 被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訴訟代理人
- 黃麟凱
- 被告
- 昇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幸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被告黃裕鵬自民國一00年一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裕鵬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判決正本第19頁第(六)項第3、4行中關於「被告黃裕鵬自100年1月18日起、被告昇洽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裕鵬自100年12月29日、被告昇洽有限公司自101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