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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97號

原告
顏蕙晴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被告
黃裕鵬
被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被告
昇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幸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被告黃裕鵬自民國一00年一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裕鵬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判決正本第19頁第(六)項第3、4行中關於「被告黃裕鵬自100年1月18日起、被告昇洽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裕鵬自100年12月29日、被告昇洽有限公司自101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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