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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陳湘琳

  • 原告
    王佳慧
  • 被告
    蔡帛樺原姓名蔡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573號原   告 王佳慧 被   告 蔡帛樺原姓名蔡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九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13日起在奇摩部落格上連續恐嚇原告,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48 號起訴書可證,且被告迄今仍在奇摩部落格上恐嚇原告,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及工作情緒,因而喪失許多工作機會,並因被告上開惡意行為導致原告與配偶黃裕昌婚姻關係生變,雙方現已離異,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8萬元等語。 二、被告抗辯:被告確實於部落格登載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但那是被告個人情緒發洩,並非針對原告,是原告自己要對號入座,被告寫該等文章之時,並不知悉原告有 2個女兒,是原告提告後,被告問社區管理員,才知道原告有 2個女兒,被告沒有恐嚇原告,反而是原告恐嚇被告,所以被告不願和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以帳號「 husky00000000」向 Yahoo!奇摩網站申請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而任意瀏覽之「人生ㄉ路!我聽神ㄉ引導」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sp-husky)內,刊登如附表所示文章,且均藉原告已訂閱其上開部落格,被告每在上開部落格刊登新文章, Yahoo!奇摩部落格網站之電腦自動化系統,則會即時將其部落格更新內容寄送電子郵件至原告訂閱其上開部落格時所指定之電子信箱,並使其部落格更新內容成為原告之部落格首頁之「部落格聯播」內容,以供原告閱覽之惡害通知方式,接續恐嚇原告,且使原告閱覽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後,果因恐遭其侵害生命而心生畏懼,而被告所涉上開恐嚇犯行,經原告提出告訴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148號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起訴書為證,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卷宗屬實。 ㈡被告固不爭執其曾於上開部落格中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惟辯稱純係個人抒發情緒,而與原告無關,係原告自己要對號入座云云。惟依被告前於99年10月26日於其上開部落格內刊登無標題、分類在「鬼神與符咒ㄉ經驗談」、內容含有「…士林地方法院公開資訊99.08.31判決書,為何巫婆ㄉ同事也提到巫婆有另一個男人…」等字句之文章,而登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並以該法院判決日期99年 8月31日為檢索條件,再比對判決內容提及「某女之同事提到該女有另一個男人」情事之查詢結果,僅有1筆該院 99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判決書【該案係以原告為告訴人申告訴外人王章瑜曾以「這個(指原告)還沒有離婚的又有一個情人跟在他旁邊」、「你自己說他就是我的情人,他是跟我住在一起」等語誹謗其名譽,另曾公然以「王佳慧你是壞人」乙詞,公然侮辱原告;嗣該案因原告與王章瑜成立調解,且王章瑜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原告,原告遂撤回對王章瑜之告訴,該院遂以前揭案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即足使包含原告在內之不特定人得以特定並知悉被告上開文章所稱之「巫婆」即為原告。另依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所提之其部落格黑名單管理網頁列印資料,載有被告於2010年11月 7日16時37分將原告列為其部落格之黑名單,並在原告姓名下備註「對我下符ㄉ巫婆」等語(詳見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 601號卷第20頁),益證被告上開文章中所稱之「巫婆」確實為原告。又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接續記載「…我超想對巫婆說,妳就算偷十萬個客兄給妳老公帶上超級無敵霹靂綠ㄉ綠帽子兼妳下面被幹到爛都絕對不關我ㄉ事,我更不想知道妳有多欠男人幹…」、「…我只想討回妳對我下符惡搞這件事ㄉ公道(此句嗣於同年11月 6日前某時修改為『但妳對我下符惡搞這件事,我就沒辦法忍下這口氣』)…如果你丈夫比我們早死,我一定轟掉妳…如果我先生比我們早死,我一定拿妳陪葬…」等語,核與其於上開部落格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中不斷強調其所針對之女性對象有「對被告下符咒」及「紅杏出牆」等特徵相符,可得推知被告所指者均為相同之人事,即足知被告於本案所恐嚇之對象即為原告無疑。 ㈢況被告尚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傳遞含有「黃大哥是好人,我知道,你還真他媽的有魅力吸引我…」、「官司讓我繼續走,好嗎,我順便幫您訓妻,我會拿好分寸的」、「我知道用幫您訓妻這個詞不恰當,但我希望她還是乖乖的,最好一切聽從您,因為您值得」、「…我真的只是把您當朋友、鄰居、大哥,以及一個很吸引我注意的偶像」、「但是官司,我還是希望我們好好演一下,她需要教一下…」、「有幾件事要同您說,⒈官司我會繼續走,我希望您和我好好演,如果未來牽涉到她賠償金錢,最終我會私下把錢還您,畢竟我覺得她需要訓一下」、「黃大哥,我超挺您的,我剛拿二百萬去您那存,明天我再拿二百萬來」、「為何她那麼激烈?⒈不拿香拜拜,不懂符咒⒉沒有另一個他存在,以上都沒有,為何單純欣賞您的我會被她…咱們好好想想」、「黃大哥,我在演,我先那四百萬貨款在你那,我到時要拍在部落格上,我要問那個幹人家老婆的畜生是否也要拿四百跟我尬,不夠我再加碼」、「尊嚴值得我拿出所有一切捍衛,開庭別多話,不然被打到,不是我的錯」等語之簡訊予原告之前配偶黃裕昌(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他字第 267號卷第32頁至第41頁),除證實被告當時頗為仰慕原告之配偶黃裕昌外,其上開簡訊內容亦核與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相互吻合,足證被告於部落格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中所提及之「『妳』用妖魔鬼怪法術搞我」、「一定讓『妳』們家人拿到這份保險金」、「我決定讓『她』孩子沒媽」、「『妳』ㄉ和解金,就是五百萬,我,蔡璨朵死不死,就是要『妳』ㄉ命」、「我對『妳』ㄉ恨不會低於『妳』對我ㄉ恨」等語,均係針對原告無疑。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原為鄰居關係,被告因疑心原告以符咒方式對其不利,並對原告配偶黃裕昌有所仰慕,竟本於為黃裕昌「訓妻」之動機,並向原告及其想像之原告外遇對象索取「和解金」之目的,接連於其部落格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其內容含有「所有戰爭是那隻滿口謊言ㄉ雞所挑起ㄉ,我對牠已經忍無可忍,我ㄉ世界沒有勝負,只有同歸於盡,所有ㄉ承諾,我蔡璨朵說到做到」、「幹,臭錶子,妳給我等著,妳不道歉,我一定給妳好看…老娘我,蔡璨朵,跟妳幹上了,戰爭是妳挑起ㄉ,我奉陪到底,一月底前妳客兄三十萬和解金沒進來,我一定全面開戰,妳們保險就給我保高一點,一定讓妳們家人拿到這份保險金,我不論有沒有活著一定讓妳們不得安寧…」、「那我決定讓她孩子沒媽…三十萬和解金沒收到,我一定毀了這二隻畜牲ㄉ家…」、「妳ㄉ和解金,就是五百萬,我,蔡璨朵死不死,就是要妳ㄉ命…」等語,同時藉原告已訂閱其上開部落格,被告每在上開部落格刊登新文章, Yahoo!奇摩部落格網站之電腦自動化系統,則會即時將其部落格更新內容寄送電子郵件至原告訂閱其上開部落格時所指定之電子信箱,並使其部落格更新內容成為原告之部落格首頁之「部落格聯播」內容,而供原告閱覽之惡害通知方式,恐嚇原告,使原告閱覽上開文章後,果因恐遭被告侵害其生命而心生畏懼,足以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依據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㈤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為高中畢業,100年度所得總額為398,353元,名下有31筆不動產、自小客車2輛及明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120萬元之投資1筆;被告則為大學畢業,100年度所得總額為16,906元,名下有自小客車 2輛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各 1筆,金額合計24,460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前於99年10月26日即以與本件相同方法恐嚇、侮辱原告(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11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刑事庭以 100年度基簡字第421號判決各判處拘役50日、35日,合併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號事件審理中,並非本件起訴範圍),於原告提起告訴後猶不思悔改,一再利用 Yahoo!奇摩部落格網站之電腦自動化系統,以電子郵件及部落格聯播之惡害通知方式恐嚇原告,暨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本事故發生過程、被告侵害原告之方法、原告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8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至10萬元,較為適當。 ㈥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 │編號│ 日 期 │ 刊 登 位 置 │ 文 章 內 容 │ ├──┼────┼────────────┼────────────────────┤ │ 1 │民國 100│在被告以帳號「husky20060│內容含有「大哥,我ㄉ目標不是你,你相信嗎│ │ │年2月7日│720」向Yahoo!奇摩網站申│,我有比你更了解那隻滿口謊言ㄉ雞…如果你│ │ │凌晨 3時│請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認為我要勒索你,那好,我要三十萬…就當和│ │ │11分許 │而任意瀏覽之「人生ㄉ路!│解金,我和您ㄉ和解金…我ㄉ台新帳號,台新│ │ │ │我聽神ㄉ引導」部落格(網│銀行八一二,帳號000000000000│ │ │ │址:http://tw.myblog.yom│三七…和解金三十萬,若在農曆一月底前,我│ │ │ │/sp-husky)內,刊登標題 │沒收到和解金…那麼表示大哥您不打算和解…│ │ │ │為「說到做到」、分類在「│所有戰爭是那隻滿口謊言ㄉ雞所挑起ㄉ,我對│ │ │ │生活一二事」之文章。 │牠已經忍無可忍,我ㄉ世界沒有勝負,只有同│ │ │ │ │歸於盡,所有ㄉ承諾,我蔡璨朵說到做到」字│ │ │ │ │句之文章。 │ ├──┼────┼────────────┼────────────────────┤ │ 2 │同年 2月│在上開部落格內,刊登標題│內容含有「…我很想報一個仇,一個曾經被符│ │ │13日下午│為「臭錶子~妳給我等著」│咒妖魔鬼怪法術惡搞ㄉ仇……我從沒害過人,│ │ │1 時27分│、分類在「生活一二事」之│但我無法吞下這口氣,幹,臭錶子,妳給我等│ │ │許 │文章。 │著,妳不道歉,我一定給妳好看…因為妳用妖│ │ │ │ │魔鬼怪法術搞我,妳不道歉,我就讓妳好看…│ │ │ │ │我,幹妳娘啦,我蔡璨朵說到做到,太多帳,│ │ │ │ │我一定跟你算清楚,包括,…妳找老師對我下│ │ │ │ │符令惡搞…老娘我,蔡璨朵,跟妳幹上了,戰│ │ │ │ │爭是妳挑起ㄉ,我奉陪到底,一月底前妳客兄│ │ │ │ │三十萬和解金沒進來,我一定全面開戰,妳們│ │ │ │ │保險就給我保高一點,一定讓妳們家人拿到這│ │ │ │ │份保險金,我不論有沒有活著一定讓妳們不得│ │ │ │ │安寧,因為我說了,滿口謊言ㄉ臭錶子,妳惹│ │ │ │ │火我了」字句之文章。 │ ├──┼────┼────────────┼────────────────────┤ │ 3 │同年 2月│在上開部落格內,刊登標題│內容含有「…我更可以不怕死ㄉ跟那臭錶子拼│ │ │16日晚間│為「要嘛就一起」、分類在│了…那我決定讓她孩子沒媽,反正,當她脫掉│ │ │6 時58分│「生活一二事」之文章。 │被別ㄉ男人幹時,她早就把丈夫孩子丟ㄉ遠遠│ │ │許 │ │ㄉ,三十萬和解金沒收到,我一定毀了這二隻│ │ │ │ │畜牲ㄉ家,因為,我已經先帶頭毀了自己ㄉ家│ │ │ │ │了,要毀大家一起毀才公平嘛,臭錶子…你用│ │ │ │ │符咒搞我和刮我車ㄉ+滿口謊言ㄉ污損我,這│ │ │ │ │些帳,我一定跟妳清到底」字句之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4 │同年 2月│在上開部落格內,刊登標題│內容含有「我蔡璨朵說到做到,我說了,一月│ │ │28日晚間│為「為尊嚴而戰」、分類在│底八十萬我沒收到我一定全面開戰,曾經一直│ │ │6時8分許│「生活一二事」之文章。 │傷害我甚至要我死ㄉ二個畜牲(一個幹人家老│ │ │ │ │婆ㄉ一個幹人家老公ㄉ),和解金八十萬,我│ │ │ │ │我一定放過那個幹人家老婆ㄉ(你可以不信別│ │ │ │ │人!但若不信我~後果自負,八十萬保我一輩│ │ │ │ │子不再動你,你找老師只能保你一陣子),我│ │ │ │ │手上握有…我相信~我一出手一定會…至於那│ │ │ │ │個賤女人,當妳狠刮我ㄉ車起,我就要跟妳戰│ │ │ │ │到底,道歉,我不接受,因為,我受夠了,我│ │ │ │ │跟妳ㄉ帳,我一定要跟妳算清楚,妳ㄉ和解金│ │ │ │ │,就是五百萬,我,蔡璨朵死不死,就是要妳│ │ │ │ │ㄉ命……」字句之文章。 │ ├──┼────┼────────────┼────────────────────┤ │ 5 │同年3月3│在上開部落格內,刊登標題│內容含有「…我不好,我也不會讓那個人好過│ │ │日晚間 9│為「就是妳」、分類在「生│,要比仇恨,來啊,看誰利害,我對妳ㄉ恨不│ │ │時 1分許│活一二事」之文章。 │會低於妳對我ㄉ恨,幹妳娘老芝嘛,我可是等│ │ │ │ │一月底到,我可是準備好了,玩無形戰,看誰│ │ │ │ │利害,五百八十萬,幹別人家老公ㄉ,幹別人│ │ │ │ │家老婆ㄉ,我相信你們二家和我家絕對值這個│ │ │ │ │錢,大不了一家沒男主人(幹人家老婆ㄉ還有│ │ │ │ │資格當一家之主嗎),二家沒女主人(其中一│ │ │ │ │家幹人家老公ㄉ還配當女主人嗎)…」字句之│ │ │ │ │文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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