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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被告
黃銘仁即聯一實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庭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裁定移送前來(101 年度士簡字第661

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復未據被告到庭或具狀抗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 元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1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退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利息       │
│號│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
├─┼───┼─────┼──────┼──────┼─────┼─────┼────────┤
│1 │黃銘仁│基隆市第二│100年9月30日│101年5月25日│186,486元 │DF0000000 │自101年5月25日起│
│  │即聯一│信用合作社│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實業行│百福分社  │            │            │          │          │息百分之6計算。 │
├─┼───┼─────┼──────┼──────┼─────┼─────┼────────┤
│2 │黃銘仁│基隆市第二│100年10月1日│101年5月25日│62,000元  │DF0000000 │自101年5月25日起│
│  │即聯一│信用合作社│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實業行│百福分社  │            │            │          │          │息百分之6計算。 │
├─┼───┼─────┼──────┼──────┼─────┼─────┼────────┤
│3 │黃銘仁│基隆市第二│100年11月1日│101年5月25日│62,500元  │DF0000000 │自101年5月25日起│
│  │即聯一│信用合作社│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實業行│百福分社  │            │            │          │          │息百分之6計算。 │
├─┼───┼─────┼──────┼──────┼─────┼─────┼────────┤
│4 │黃銘仁│基隆市第二│100年12月1日│101年5月25日│62,500元  │DF0000000 │自101年5月25日起│
│  │即聯一│信用合作社│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
│  │實業行│百福分社  │            │            │          │          │息百分之6計算。 │
├─┼───┼─────┼──────┼──────┼─────┼─────┼────────┤
│5 │黃銘仁│基隆市第二│100年8月1日 │100年8月1日 │62,500元  │DF0000000 │自100 年8 月1 日│
│  │即聯一│信用合作社│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實業行│百福分社  │            │            │          │          │年息百分之6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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