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貝
- 被告
- 鈺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3 段32號7 樓之1 ,本件票據付款地則在新北市○○區○○路1 段276 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