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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疆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王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13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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