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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吉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萍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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