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柯賢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7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10,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