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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 上訴人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7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10,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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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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