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B男 真實姓名、年齡及住所均詳卷附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C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附對照表
- 被上訴人
- A女 真實姓名、年齡及住所均詳卷附對照表
- 兼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附對照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1年度基簡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等於原審係訴請上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等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本院原審以101年度基簡字第756號民事簡易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在案。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係代理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確認無訛。上訴人既係受全部勝訴判決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顯無上訴利益,其所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