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曾英森
相對人
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林耀欉
代理人
相對人
耀達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林陳幼蘭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於擔保提存後,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三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 1期債票新臺幣(下同)690萬元,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 3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因前開所提存之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准予變換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0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485號假扣押裁定,以面額690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提供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後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 1期債票代之確定後,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書影本各 1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明無誤。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