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澤根
- 訴訟代理人
- 馬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工程行、林國華、黃宇瑄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工程行、林國華、黃宇瑄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