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紀景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紀景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