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游道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游德亮、行天馬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行天馬有限公司移轉基隆市○○區○○路299、301、303、305號、297巷2號(均底層)建物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游德亮給付新臺幣300萬元部分,應繳納新臺幣3萬0,7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