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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楊蕙菁
原告
楊禎侯
原告
楊芳源
原告
楊鵬立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文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5 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9億2,950萬4,21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9億2,950萬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5萬6,766元,茲限原告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5 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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