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黃志詳
- 相對人
- 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邱聖芳 主任
- 相對人
- 臺東縣成功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蘇君龍 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資以釋明;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明細結果,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有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