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3號
- 原告
- 楊蕙菁
- 原告
- 楊禎侯
- 原告
- 楊芳源
- 原告
- 楊鵬立
- 原告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楊文井
- 被告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9億2,950萬4,21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98 號裁定核定命原告於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5 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15萬6,766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事件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5 號裁定駁回,經原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689 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終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22日以101年度台抗字第94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並於101年12月6 日送達該案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葉鞠萱律師而告確定,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是關於訴訟救助之裁定部分,已於101年12月6日確定,原告至遲自應於101年12月17日前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