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田種楠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曲永皓
傅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