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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法定代理人
樓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0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該案原告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並經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而告終結,有該案當事人和解書乙份、該案被告同意撤回起訴陳述意見狀(均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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