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登俊
- 法定代理人
- 樓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峰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0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該案原告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並經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而告終結,有該案當事人和解書乙份、該案被告同意撤回起訴陳述意見狀(均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