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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

確認債權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

原告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男
訴訟代理人
陳樹盛
原告
陳滿源即東豐建材行.
原告
員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琳
訴訟代理人
張勝東
被告
新北市雙溪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永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其對訴外人乙事主營造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海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損害賠償債權而為抵銷之抗辯,並於本件繫屬後,另訴請求訴外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故本件原告對於訴外人是否具有債權存在,以該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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