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
- 原告
-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男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盛
- 原告
- 陳滿源即東豐建材行.
- 原告
- 員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琳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東
- 被告
- 新北市雙溪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永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其對訴外人乙事主營造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海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損害賠償債權而為抵銷之抗辯,並於本件繫屬後,另訴請求訴外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故本件原告對於訴外人是否具有債權存在,以該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