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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告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軒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被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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