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軒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洪佳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