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瑜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
- 被告
-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