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財
- 訴訟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被告
- 黃銀輝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號14樓
- 被告
- 陳靜雯
- 被告
- 陳信 即陳有
- 被告
- 黃芬芳
- 被告
- 張蜀娥
- 被告
- 李芸蘋
- 被告
- 李俊明
- 被告
- 施滿芬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6樓
- 被告
- 孫樹諍
- 被告
- 陳儀君
- 被告
- 廖芳筠
- 被告
- 裴惟豪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11樓
- 被告
- 徐啟鐘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林坤璋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安翔
- 複代理人
- 黃曉筑
- 被告
-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暉
- 被告
-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暉
-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 趙宋賢
- 被告
- 福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