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陳雅州
- 被告
- 台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街○ 段1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