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陳雅州 被 告 台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街○ 段 1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