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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告
陳雅州
被告
台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街○ 段1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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