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邱澤根
- 原告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工程行、林國華、黃宇瑄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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