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澤根
- 訴訟代理人
- 馬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辰工程行、林國華、黃宇瑄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