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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告
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嬪
被告
謝正賜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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