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吳健誌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軒
- 被告
- 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嬪
- 被告
- 謝正賜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