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潘扶豫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就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答辯二狀部分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答辯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答辯狀二狀已於101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並依同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