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潘扶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 度重勞訴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