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被 告 葉介弦 被 告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蔡宥驊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甫 複 代理人 趙傳芬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