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蕭德恒 張獻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