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平
- 訴訟代理人
- 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7月12日 │5,000元 │KB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 │ │ │ ││ │分行 │分行 │ │ │ │ │├──┼─────┼─────┼──────┼─────┼─────┼──┤│002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10月8日 │18,000元 │KB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 │ │ │ ││ │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