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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平
訴訟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7月12日 │5,000元 │KB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 │ │ │ ││ │分行 │分行 │ │ │ │ │├──┼─────┼─────┼──────┼─────┼─────┼──┤│002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10月8日 │18,000元 │KB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 │ │ │ ││ │分行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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