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漳 訴訟代理人 何麗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0年8月24日臺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莊惠雯 ┌───────────────────────────────────────────┐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松盛營造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瑞芳│民國90年9月3日│ 45,000元 │ 00000000 │ │ │ │司(負責人:曾│分行 │ │ │ │ │ │ │憲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