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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漳
訴訟代理人
何麗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0年8月24日臺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松盛營造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瑞芳│民國90年9月3日│ 45,000元 │ 00000000 │ ││ │司(負責人:曾│分行 │ │ │ │ ││ │憲漳)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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