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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俊
代理人
莊怡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0年2月18日│48,270元 │MIC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基隆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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